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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叶顶贵申请执行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川1028执77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顶贵,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叶顶贵,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幢1层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声,董事长。申请人叶顶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8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5701.21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