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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韩佳伦、鄂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韩佳伦,鄂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1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71-1号。代表人:韩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佳伦,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鄂毓(曾用名鄂航毓),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韩佳伦、鄂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付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