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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冬元与杨孟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元,杨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元,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杨孟良,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元与被执行人杨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冬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孟良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杨孟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孟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元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