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南玉布业经营部与艾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南玉布业经营部,艾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048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南玉布业经营部。负责人李春娥。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周建军,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亭,女,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南玉布业经营部诉被告艾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南玉布业经营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