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仕新与舒蔷、舒阳、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仕新,舒蔷,舒阳,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仕新,男,生于1961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舒蔷,女,生于1968年1月17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舒阳,男,生于1974年5月6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丁云,男,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唐仕新与舒蔷、舒阳、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一终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做工作,丁云主动交付执行款2万元(唐仕新已领取),现丁云表示目前正在筹款,尚需一定的时间,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有关材料。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一终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纯松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