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文新与梅州市洋扬地板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新,梅州市洋扬地板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新,男,汉族。被执行人:梅州市洋扬地板装饰有限公司。关于张文新与梅州市洋扬地板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中,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梅县仲院案字(2016)1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书,被执行人应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292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