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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汉中华都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李宝、王莉、王国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华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汉中宇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治,王莉,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异3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汉中华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宇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国治,男性,汉族。被申请人:王莉,女性,汉族。被申请人:李宝,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汉中华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汉中宇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汉中华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王国治、王莉、李宝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汉中华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中华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保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