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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江游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江游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江游(绰号“江子”),男,1987年5月1O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临湘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江游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立义、被告人钟江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钟江游以“特码”投注额的14%和“平码”3%为返点,发展李某某为自己的下线,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做庄活动,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收取“下线”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在此期间,被告人钟江游收受了李某某28期投注,投注金额总计50980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738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江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临湘市公安局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江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码单、账目统计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李某一、方某某、周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方某一、李某某、方某二、方某三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钟江游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江游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投注,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江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江游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江游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钟江游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江游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钟江游违法所得人民币373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跃进审 判 员  方炯明人民陪审员  彭天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