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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黄斌、杜宜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黄斌,杜宜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清河路**号。主要负责人:王玉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龙,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黄斌,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杜宜连,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黄斌、杜宜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