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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唐景义故意杀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40号唐景义:你因朱庆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刑终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朱庆利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朱庆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唐景义、田润艳的陈述、证人唐光远、谷士侠等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你申诉所提朱庆利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原裁判认定你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未采取妥善办法化解,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你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你所提朱庆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原裁判根据被告人朱庆利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所作判处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