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塔区天地一家酒店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古塔区天地一家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古塔区天地一家酒店,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经营者高玉娣,该酒店业主。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塔区天地一家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