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爱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陈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韩友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萍,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扬州奥斯启冶矿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爱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爱萍履行(2017)苏108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爱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爱萍银行账户存款229500.7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爱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