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299号原告:高某,女,住鄄城县。被告:范某,男,住鄄城县。原告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赵付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