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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荣国与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国,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国,��,1954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庄岫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213140-00。负责人:于淑英,系该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国与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