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利利、蔡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利利,蔡淑文,崔平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利利,女。委托代理人梁玉辉,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磊,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淑文,女。委托代理人张元松,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崔平志,男。上诉人马利利因与被上诉人蔡淑文、崔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原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1.崔平志、马利利是否为夫妻关系,本案争议借款是否发生在崔平志、马利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由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2.向崔平志送达法律文书时马利利是否有代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利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张泰东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谱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