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与肖玉莲、黄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肖玉莲,黄建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030号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住南县南洲镇财神路。法定代表人:盛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肖玉莲,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黄建兵,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与被告肖玉莲、黄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艾可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汤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