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某2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547号原告吴某,男,身份证号320422196910242634,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徐某,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胡金泉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叶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