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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敏、何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周敏,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俊,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何俊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查询了被执行人何俊的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敏发现被执行人何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龙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