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才容与罗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才容,罗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钟才容,女,生于1961年3月1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罗清群,女,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受理了钟才容申请执行罗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罗清群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罗清群每月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钟才容(如明年好转,增加给付);二、申请人钟才容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32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罗清群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钟才容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