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成刚与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刚,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6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刚,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10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成刚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张成刚人民币130000元,承担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2016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负责保管。在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反映依法查封的机器已被转移变卖,本院遂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品德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犯罪行为移送嘉定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又不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品德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犯罪的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品德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犯罪的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成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8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钱 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