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株洲县渌口建宝养殖场、姚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县渌口建宝养殖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民初62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县渌口建宝养殖场,地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老屋组。经营者姚建东,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姚建东即被告株洲县渌口建宝养殖场经营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株洲县渌口建宝养殖场(以下简称“建宝养殖场”)、姚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宝养殖场、姚建东,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建宝养殖场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7.25元;2.被告建宝养殖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79.56元(按欠款额10%计算当月违约金2999.72元,另按欠款日1‰计算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2日的延迟履行违约金479.84元,共计违约金3479.56元,并继续按欠款额日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姚建东对被告建宝养��场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垫富宝公司推出的为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向垫富宝公司偿还垫款的服务,即垫富宝公司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需先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一个账单期内原告替用户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如逾期,须依照《垫付���(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建宝养殖场即为垫付宝用户,被告姚建东为其消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月18日原告替被告建宝养殖场在商户肖文彪处垫付消费款30000元,到期后被告建宝养殖场仅归还原告2.75元,尚欠29997.25元垫付本金拒不归还,被告姚建东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建宝养殖场、姚建东未进行答辩。经庭审,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垫富宝公司推出垫付宝网站,为其注册买方会员即“用户”向其注册卖方会员即“商户”购买商品提供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向垫富宝公司偿还垫款的服务。经营模式为,用户与其签订合同后,由其公司审核用户消费额度。用户如需在其公司商户会员处消费,应在垫付��网站上提出申请,由网站向会员手机号发出验证码,用户输入验证码才能进行消费。所有消费款提前扣除部分服务费,由其公司先行垫付消费款,而后在垫付宝网站上形成该用户的消费信息,包括账单日、到期还款日等,由用户在还款日前还款,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建宝养殖场系其经营者及被告姚建东于2015年3月开办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8月11日,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建宝养殖场签订编号为垫000176109/湘株洲市000137《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建宝养殖场自愿注册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垫富宝公司授予建宝养殖场垫付宝账户,并根据建宝养殖场提供的资料,向建宝养殖场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建宝养殖场在垫付宝商户会员处消费使用;建宝养殖场在会员期间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垫富宝公司替建宝养殖场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商户,建宝养殖场按垫付宝网站上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按欠款总额的10%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违约金。同日,建宝养殖场出具编号为垫000176109/湘株洲市000137《授权书(LS7)》,授权被告姚建东收取《垫付宝服务协议》项下的款项、提现及业务支付款项。同时被告姚建东向垫富宝公司出具编号为垫000176109/湘株洲市000137《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承诺为建宝养殖场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对垫富宝公司所负全部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月18日,建宝养殖场在垫付宝网站上提出消费申请,在垫付宝商户肖文彪处购买商品消费30000元。同日,垫富宝公司向商户肖文彪处汇款,替建宝���殖场垫付了该消费款。次日,商户肖文彪进行了提现操作。2017年2月20日为上述垫付款的到期还款日,被告建宝养殖场仅还款2.75元,被告姚建东亦未履行其连带还款义务,建宝养殖场至今尚欠垫富宝公司垫付款本金29997.2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庭审陈述,经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授权书(LS7)、交易过程中被告建宝养殖场收到的短信(订单创建、收取验证码短信、交易完成短信)、交易明细及欠款明细、商户提现时原告给商户转账的银行付款凭证及业务回单,予以证实。被告建宝养殖场、姚建东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垫付宝公司推出的垫付宝合约,对其注册买方会员即用户而言是提供商品买卖的信贷服务,双方实质形成借贷关系。本案中,原��与被告建宝养殖场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以及被告姚建东向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违约金等部分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外,应为有效合同和民事法律行为。2017年1月18日被告建宝养殖场在原告垫付宝网站购买商品,原告为其垫付购买款3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建宝养殖场理应在双方约定的2017年2月20日前偿还,但被告建宝养殖场除偿还2.75元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997.25元未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尚欠本金及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责任。至于原告与被告建宝养殖场约定的用户“应按欠款总额的10%(折合年利率为120%)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1‰(折合年利率为36%)支付违约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故本院对其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姚建东通过《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为被告建宝养殖场的前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主张被告姚建东对前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株洲县渌口建宝养殖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997.25元及,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20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建东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株洲渌口县建宝养殖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逾期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支付逾期期间的双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本案受理费63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97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97元,由被告株洲县渌口建宝养殖场、姚建东连带承担1000元,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5017330100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谢桂林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王晚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志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