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其标、崔英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其标,崔英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标,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英忠,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诉人崔英忠为与被上诉人陈其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203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歙县,该地也是本案货款支付地,该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的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志毅书 记 员 任妍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