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光朝与杨文霖、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光朝,杨文霖,江西省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572号原告:康光朝,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毛廷龙,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文霖,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盐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康光朝与杨文霖、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光朝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康光朝于2017年8月25日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光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光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康光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正安审 判 员 江 林代理审判员 马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