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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欢与丛燕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欢,丛燕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高欢,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燕燕,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欢与被告丛燕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侯成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