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欢与丛燕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欢,丛燕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高欢,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燕燕,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欢与被告丛燕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侯成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