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县福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县福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3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总部基地9栋B座。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新俊,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县福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尚璧镇北屯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雪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大旺,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县福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诚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法改判驳回福润公司的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全部由福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福润公司起诉的合同依法不成立,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扫描件不具备合同形式,更不具备合同效力。二、诚通公司根本没有收到任何款项,福润公司也没给诚通公司开具任何收据,所谓定金没有支付给诚通公司,而是支付给了个人,因没有签订合同,诚通公司没有违约,也没收取定金,不可能返还。三、诉讼费应按比例进行分担,诉讼标的未全部支持,不能一方承担诉讼费。四、诚通公司已提供了公安部门的相关材料,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另外,白林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白林已承认本案涉嫌诈骗。福润公司辩称,一、扫描件是双方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审法院已查验,故该证据与转账流水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其中15万元直接转给了诚通公司现任董事长韩伟,有银行流水和通话录音为证,且韩伟也认可收到15万元的事实。另外15万元按合同约定转给了王春英,王春英又将该款转给了诚通公司会计邓亚宁,有转账流水和录音为证。二、本案与白林是否涉嫌刑事无关。福润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CTMLQ-20160713号《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和CTMLQ-20160716号《工矿产品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0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福润公司与诚通公司通过电子邮箱方式于2016年7月13日、16日分别签订CTMLQ-20160713号《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和CTMLQ-20160716号《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福润公司购买诚通公司的煤柴500吨,每吨500元,总价为:250000元;从定金到账之日起,福润公司需在15个工作日之内执行完毕;第二份合同约定福润公司购买诚通公司的煤柴600吨,每吨480元,总价为:288000元。从定金到账之日起,福润公司需在30个工作日之内执行完毕。二份合同均约定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福润公司支付定金150000元,福润公司自提车辆装车,剩余合同款依照定金还余2万元整全部付清的付款方式,货权即由诚通公司转移给福润公司。福润公司于签订二份合同当日按合同向诚通公司分别支付定金150000元,合计支付定金300000元。支付定金后,福润公司派车自提煤柴,诚通公司拒不交货。福润公司以诚通公司构成违约要求其返还定金4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否订立买卖合同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对此双方说法不一。福润公司主张与诚通公司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为此福润公司向提供了与诚通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电子扫描件,同时还提供向诚通公司的董事长韩伟及会计邓亚宁转款定金明细两份、诚通公司的登报声明一份、与韩伟及邓亚宁手机通话录音,对双方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加以印证,其中诚通公司的登报声明可以佐证白林作为诚通公司的市场管理部部长与福润公司订立的涉案二份合同系白林履行在诚通公司任职的职务行为。诚通公司辩称其与福润公司之间未订立买卖合同,系福润公司与白林个人订立买卖合同,白林涉嫌刑事犯罪,诚通公司提供了瓜州县公安局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王春英的民事诉状、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福润公司与白林订立买卖合同时,白林已被诚通公司解雇,也不能证明福润公司支付的定金的情况,与该案缺乏关联性。结合双方举证情况,福润公司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诚通公司所举证据证明力,依法认定双方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订立合同后,福润公司按二份合同约定向诚通公司支付定金合计300000元,诚通公司收取了福润公司支付的定金300000元,福润公司于合同约定期限内自提煤柴,遭到诚通公司拒绝,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诚通公司的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现福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福润公司要求诚通公司返还定金400000元,二份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均超过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第一份合同标的额250000元,最高定金数额应为250000元×20%=50000元,福润公司交付150000元,其中50000元认定为定金,剩余100000元可视为预付货款;第二份合同标的额288000元,最高定金数额应为288000元×20%=57600元,福润公司交付150000元,其中57600元认定为定金,剩余92400元可视为预付货款。诚通公司系违约方,现福润公司要求诚通公司返还定金400000元,依法支持诚通公司返还福润公司300000元;剩余100000元,福润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关于诚通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邯郸县福润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CTMLQ-20160713号《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和CTMLQ-20160716号《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二、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邯郸县福润化工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诚通公司又提交(2017)苏0321民初4024号应诉通知书一份,证明王春英并非诚通公司工作人员,而合同约定半款项转入了该账户。福润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除诚通公司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外,双方当事人均无其他新的证据提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过程中,瓜州县公安局向本院寄送了瓜州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林嫌疑职务侵占罪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和《证明》各一份。该证明载明:我局在侦办白林职务侵占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白林涉嫌合同诈骗(涉嫌诈骗邯郸县福润化工有限公司29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该案移送起诉工作还在进行中。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涉案扫描件合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合同不能成立的问题,因涉案合同虽为扫描件,但该证据属于电子数据方式形成的数据电文,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从合同载明的内容看,也完全具备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且涉案合同中均加盖有双方公章,双方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应依法成立。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称合同没有履行的问题,根据福润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福润公司分别向诚通公司法人韩伟和合同指定的收款人王春英共计转款30万元的事实。该事实与合同约定相符,故对福润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诚通公司虽否认收到该款项,但其辩称与事实不符,不应予以采信。故诚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应否移交公安处理的问题,因合同的签订者白林身为诚通公司市场部负责人,白林利用职务之便与福润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内容详实、合同要件完备的情况下,福润公司有理由相信白林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履行其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诚通公司应负返还定金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虽出具《证明》称白林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因《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均载明白林系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侦查、被批准逮捕,该证据之间载明内容并不一致。目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案件移送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诚通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且诚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判令由诚能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也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诚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新疆诚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玉剑审判员 盖自然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