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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三元与被执行人刘明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元,刘明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元,男。被执行人:刘明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元与被执行人刘明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