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冀彬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彬,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安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中共党员,住安阳。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10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辩护人赵卫国、钟冉,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彬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彬及其辩护人赵卫国、钟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罪2011年,安阳市政府准备成立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出资成立的并由安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简称土地储备中心)管理的安阳市地产交易中心(简称地产交易中心),划入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任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冀彬知悉上述情况后,担心地产交易中心的人、财、物被一并划走,为了将地产交易中心的资金扣留,滥用职权,通过虚设土地评估费、测绘费的方式于2011年11月从地产交易中心支出499.324万元和365.592万元,并分别支付给安阳市金土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土地价评估所)和安阳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与测绘院(简称测绘院),用于国土局和土地储备中心违规费用和个人支出。二、受贿罪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冀彬利用其担任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韩某1、韦某、张某4、胡彦林、李某3、董某、黄某2、赵武装、韩某2、朱某、牛某、王某2、杨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1万元、购物卡(券)7.9万元,并为他人在办理用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商登记档案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冀彬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受贿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冀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称其是受领导安排从地产交易中心支出钱款给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被告人冀彬的辩护人认为:1、田某安排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制作虚假账目,将钱转到上述两个单位,并安排冀彬负责款项的支出,拨款请示上只有杨学文、田某、郝某签字并没有冀彬的签字,冀彬没有上述职权,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2、864.916万元是实际向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转出的款项。金土地价评估所与测绘院收到转款后又缴纳税款,案发后市纪委从测绘院追回的70余万元,这些不应算作损失。其余款项都用于国土局和土地储备中心公务支出,也不应当计入损失之内。3、冀彬收受王某24万元,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两年已经退还给王某2,该4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5、冀彬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未曾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冀彬先后担任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支部书记、主任,2009年担任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一、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地产交易中心是国土局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由土地储备中心代管与监督管理。测绘院是国土局的二级机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金土地价评估所原来是国土局的下属单位,2001年改制成私营企业。2011年,安阳市政府准备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地产交易中心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任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的冀彬知悉上述情况后,担心地产交易中心的人、财、物被一并划走,为了将地产交易中心的资金扣留,经与原国土局副局长田某等人商议,安排人员,通过虚设土地评估费、测绘费的方式于2011年11月从地产交易中心支出499.324万元(含税款147.855122万元)和365.592万元(含税款20.473152万元),分别支付给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用于国土局和土地储备中心物业费、采暖费等违规费用和个人支出。案发后,安阳市纪检监察机关从金土地价评估所追缴剩余款项73.1761万元,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测绘院追缴剩余款项96.07177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冀彬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左右,安阳市政府准备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把隶属于国土局的地产交易中心人、财、物划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时的国土局局长杨学文、主管地产交易中心的副局长田某与其商议如何不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地产交易中心账上的资金。田某提出让测绘院和金土地价评估所打报告,分别以测绘费、评估费名义把钱要走,其与杨学文都表示同意。2011年10月份,杨学文安排田某召集其与付某、杨某、林海平、郝某商量从地产交易中心转款800万元的事情。田某安排杨某、付某制作虚假的测绘费附表、土地评估费附表,向地产交易中心打报告要钱,这些钱用于解决国土局的一些费用,具体支出事项由其负责,在场人员都表示同意。付某、杨某准备虚假的申请费用附表向地产交易中心打报告,其与杨学文、田某、郝某均在报告上签字。2011年11月份,地产交易中心向测绘院转账365余万元,向金土地价评估所转账499余万元。这两笔钱从地产交易中心账上转出后,即归测绘院与地产交易中心所有。地产交易中心向测绘院和金土地价评估所转款、后续报销都是其具体负责,需要支出时其先给杨某或付某打电话说一下具体数额,再由张某3去报销。经其手共从测绘院报销100余万元,包括国土局的暖气费、车辆修理费、燃油费、电脑耗材;从金土地价评估所报销275余万元,包括招待费、修车费、烟酒费。其个人报销有两万余元的饭费、招待费。(二)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原国土局副局长)证言:2011年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备成立,地产交易中心人、财、物要被划走,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冀彬就向其和杨学文局长汇报,称地产交易中心账上还有很多钱,提议以测绘费和评估费的名义转到测绘院和金土地价评估所,其与杨局长听后都表示同意,具体账目操作、款项支出及使用都由冀彬负责办理。2、证人郝某(土地储备中心党支部书记)证言:2011年冀彬称国土局需要从地产交易中心账上转给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共计850万元左右的评估费和测量费,需要在支付手续上签字,其没有问原因直接在手续上签字。3、证人林某(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证言:2011年下半年,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冀彬通知其到田某副局长办公室开会,参会的有田某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冀彬、金土地价评估所法人杨某、测绘院法人付某、土地储备中心书记兼地产交易中心主任郝某。当时地产交易中心账面上有1000万元左右,田某说要给两个单位拨付测绘费和评估费,让两个单位准备手续,由地产交易中心负责转账。报销费用时,冀彬先给这两个单位联系,然后让其与张某3一起去报销,或者是由冀彬先联系好之后,再让张某3去报销。4、证人杨某(金土地价评估所董事长兼总经理)证言:2011年10月份,地产交易中心主任郝某通知其与测绘院的主任付某、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林某到田某副局长办公室开会。田某称市里要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产交易中心的人、财、物可能要被划走,但是地产交易中心账上还有很多钱,趁着还未开始这项工作把地产交易中心账上的钱以土地评估费和测绘费的名义转到其他单位。林某称地产交易中心账上有近1000万元,以土地评估费的名义转到其公司账上500万元左右,以测绘费的名义转到测绘院370多万元。田某让其与付某分别按照林某分配的数目准备资料,但钱转过去后不能用,支出由冀彬负责,税款也从转过去的钱款中出,其安排公司内勤任某1制作申请拨付土地评估费表及虚假土地评估费附表,之后资金打到了金土地价评估所账上。支出时冀彬或者给其打电话,再由储备中心综合科副科长张某3到公司报账支取,或者冀彬告知其需要用的购物卡的数量,其安排人去购买,票据入账处理。5、证人付某(测绘院院长)证言:2011年11月初的一天,其到国土局副局长田某办公室开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冀彬,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林某、土地储备中心书记兼地产交易中心主任郝某和金土地价评估所的杨某。田某说市里要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产交易中心人、财、物要分离,将地产交易中心账上的钱以评估费和测绘费的名义转到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账上,金土地价评估所准备500万元的手续,测绘院准备300多万元的手续,田某安排林某负责财务对接手续,钱款转出后由冀彬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税款从转过去的钱中扣除。冀彬安排张某3在票据上签字,并与测绘院的王某1、周某对接办理。6、证人张某1(金土地价评估所出纳)证言:2011年11月,地产交易中心以土地评估费的名义转到公司499.324万元,这笔钱与其他土地评估费收入并到一起,没有单独记录收入或支出,但是公司与国土局其他部门或单位并没有评估费往来。这笔钱转来后,交纳税款147.8551万元,由张某3报销费用278.292751万元,报销的有定额发票、汽油票、过路费、餐饮费等。剩下的73.176127万元被安阳市纪委以违纪款的名义划走。7、证人任某1(金土地价评估所内勤)证言:公司经理杨某曾安排其从以前做过的业务中找出一些项目钱数凑够499万余元,说是地产交易中心给公司拨款用,其按领导要求制作了“2007-2011年地产交易中心评估总表”。8、证人黄某1(金土地价评估所会计)证言:2011年11月份,公司内勤任某1交给其一份“2007-2011年地产交易中心评估总表”,合计金额是499.324元。其到地税局代开了发票,将发票给地产交易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将499.324万元转到公司账上后,土地储备中心的张某3便到公司报销票据,有车辆维修费、定额发票、加油票、饭票等。张某3报销的票据与公司的票据在下账时都混在一起,无法区分。9、证人李某1(金土地价评估所副经理)证言:公司经理杨某曾安排任林,统计地产交易中心和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该公司所做土地评估业务情况。10、证人王某1(测绘院党支部书记)证言:2011年11月份,付某称地产交易中心转到该单位账户上365万元,这笔钱不归本单位使用,归土地储备中心支配。土地储备中心的张某3拿票到其单位支出,有加油票、车辆维修票、过路费、餐饮、购物卡支出等,国土局大楼的物业费、取暖费也是从这笔钱中支出。从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止,除缴纳税款20.473152万元及其他项目支出,还剩余96.071772万元。11、证人周某(测绘院副院长)证言:2011年11月某天,付某称国土局领导安排地产交易中心转过来365万余元。2014年初,付某安排其接替王某1与储备中心张某3对接处理费用报销,到2015年上半年时候共计支出220多万元。12、证人徐某1(国土局机关党委副书记)证言:2012年12月份,为尽快办理国土局派人员出国考察手续,其请相关人员吃饭花费3600元。事后冀彬在土地储备中心报销该笔费用。13、证人徐某2(安阳市北关区国土局科员)证言:2012年10月份,其在土地储备中心报销工作中个人垫付的费用。按规定这些费用应该在国土局报销,由于局机关不好解决才去土地储备中心报销。14、证人任某2(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科员)证言:2012年10月份,其在测绘院报销过一些招待费、住宿费和办公费用,大约有2.7万元。其所在科室与测绘院没有业务往来。15、证人龚某(国土局办公室司机)证言:2012年至2014年,其在给国土局田某副局长当司机期间,田某安排其找张某3报销过汽车维修费、差旅费、燃油费、办公费等大约6万元。按规定,这些费用应该在国土局报销。16、证人梁某1(测绘院工作人员)证言:2012年至2015年,其给国土局陆新生副局长担任司机期间,曾找张某3报销过因公支出的费用。按照规定,这些费用应该在国土局报销,报销不了的便交给张某3,从其他部门支出。17、证人呼新生(国土局司机班班长)证言:从2011年年底开始,地产交易中心和测绘院开始负担一些国土局公务用车的维修费和燃油费。经其手从测绘院报销费用约33万元。18、证人曹某(国土局老干科工作人员)证言:其在2012年至2014年给国土局原局长杨学文当司机期间,交给张某3一些领导因公出差的票据,由张某3从测绘院报销大约3.7万元的费用。19、证人梁某2(土地储备中心科员)证言:2014年4月份,其给国土局副局长陆新生当司机期间,从土地储备中心张某3处报销过招待费、汽车修理费。20、证人张某2(国土局财务科工作人员)证言:2013年6、7月份,经其手从土地储备中心的张某3处报销过一笔烟酒支出1.36万元,发票开到测绘院。按规定应从国土局报销,但是因为机关招待费控制很严,很难从机关报销。21、证人张某3(土地储备中心综合科副科长)证言:2012年初至2015年7月期间,按照冀彬的安排,经其手从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报销一些属于国土局解决不了的费用,有烟酒发票、汽车燃修费、招待费等。22、证人李某2(地产交易中心主任)证言:2011年11月份,地产交易中心转到金土地价评估所与测绘院两笔钱,分别是499.324万元和365.592万元。其受冀彬或郝某安排,在拨款请示和发票上签字。(三)书证:1、地产交易中心明细账及凭证、金土地价评估所账目及凭证、测绘院汇总表及银行明细证实:2011年11月,从地产交易中心以土地评估费的名义转给金土地价评估所499.3240万元,评估所缴纳税款147.855122万元,土地储备中心在该公司共计支出278.292751万元;从地产交易中心以测绘费的名义转给测绘院365.592万元,测绘院缴纳税款20.473152万元,土地储备中心在该单位共计支出269.520228万元,其中取暖费116.875470万元、物业费47.8000万元、其它84.371606万元。2、测绘院、金土地价评估所分别向地产交易中心请求拨付365.592万元测绘费及499.3240万元土地评估费的请示、项目费用表证实:测绘院、金土地价评估所用虚假的费用附表向地产交易中心打报告请求拨款,地产交易中心同意向二单位所拨款,相关人员在拨款请示上签字。3、地产交易中心成立的相关文件及营业执照证实:地产交易中心系国土局设立的国有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隶属国土局领导、管理。4、金土地价评估所工商档案、营业执照证实:金土地价评估所是2001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5、测绘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测绘院系国土局下属二级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6、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2012年9月29日)、三中心一公司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2年5月7日)证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安阳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地产交易中心等多家单位从各自资产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启动资金。7、安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扣押案件款物73.1761万元的清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扣押案件款96万元的票据。二、受贿犯罪事实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冀彬利用其担任安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韩某1现金3万元、韦某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千元、张某4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千元、胡某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千元、李某3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2千元、董成刚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千元、黄某2购物卡4千元、赵武装现金6千元、韩某2现金5千元和购物卡8千元、朱某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千元、牛某现金2千元和购物卡1.8万元、王某2现金4万元、杨某购物卡1万元。共计人民币15.1万元、购物卡(券)7.9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14年国家审计署到国土局审计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被告人冀彬担心被查处,将2011年、2012年分两次收受王某2的4万元现金退还给王某2。案发后,被告人冀彬已退出全部受贿款。另查明,被告人冀彬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受贿的全部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冀彬的供述:其在2001年至2012年担任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任负责用地手续审核把关期间,先后收受韩某1、韦某、张某4、胡晓林、李某3、董某、黄某2、赵武装、韩某2、朱某、牛某、王某2、杨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1万元、购物卡(券)7.9万元。除杨某外,这些开发商送购物卡(券)及现金,一是为了用地手续尽快通过审核,在办理用地手续上提供帮助、拿到用地批文;二是感谢其给予的帮助,拉近关系,方便以后能继续获得其帮助。杨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把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评估业务交给她的公司来做,同时也是感谢其在土地评估业务上的帮助。2014年国家审计署审计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调取的卷宗中有王某2取得地块的卷宗,其因担心被查,于是在2014年6月份将收受王某2的4万元现金退还给王某2。(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1(安阳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2001年至2003年,其为感谢冀彬在该公司办理金水花园项目相关手续上的照顾,分三次共计送给冀彬现金3万元。2、证人韦某证言:2003年或2004年为感谢冀彬在办理挂面厂项目相关手续上的照顾,其送给冀彬5千元代金券。2006年下半年,为感谢冀彬在办理文峰中路环岛项目相关手续上的照顾,其送给冀彬1万元现金。3、证人张某4(河南润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证言:2002年或2003年,润安公司准备建设安阳市安钢大道和铁西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商住楼,办理土地手续的过程中其送给冀彬1万元现金,在办完手续后的第一个春节前,其送给冀彬5千元代金券。4、证人胡某(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证言:2003年在办理燕林花园小区土地手续的过程中,其送给安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冀彬1万元现金和5千元代金券。5、证人李某3(原超越集团房产公司执行总裁)证言:2006年超越集团拿了安阳市文峰中路彰德府地块,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其在冀彬的办公室给冀彬1万元钱。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在冀彬的办公室,每次送1千元丹尼斯代金券。6、证人董某(河南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2009年左右恒祥公司需要办理一些土地手续,其给冀彬送过2万元现金;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其共计给送冀彬1.5万购物卡。7、证人黄某2(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证言:2007年至2009年,公司想拿到西八里养殖场这块地,为了跟冀彬搞好关系,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得到冀彬的帮助,其分4次共计送给冀彬4千元丹尼斯的购物卡。8、证人赵某(安阳市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证言:2010年其在办理公司开发的水木清华项目地块时,冀彬为其公司很快办理了用地手续,并帮助其公司拿到了用地批文,节省了办用地手续的时间。之后,其送给冀彬6千元现金。9、证人韩某2(安阳市翌琦房地产公司副经理)证言:2001年左右,其给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冀彬送5千元现金;在2003年至2011年期间,共计送给冀彬8千元购物卡。10、证人朱某(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2005年的一天,其送给冀彬一个装有5千元购物卡的信封。2006年的一天,其到冀彬办公室办理安阳市拔丝厂项目用地的手续,送给冀彬1万元现金。11、证人牛某(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证言:2002至2012年,其共计送给冀彬2万元购物券。12、证人杨某(金土地价评估所董事长兼总经理)证言:其公司的业务都是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开展,2008年至2012年,每年中秋节、春节都会到冀彬的办公室送1千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目的是让冀彬对公司的业务多照顾。13、证人王某2(安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其每次给冀彬送2万元钱,共计4万元。国土局副局长田某被查前的一段时间,冀彬找到其称形势严峻害怕出事,便将这4万元钱退给其。(三)书证:1、土地开发出让批复: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河南安阳安林国家粮食储备库地块出让土地、安阳市安大实业公司出让土地、韦某开发文峰中路环岛内1#地块用地、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燕林花园”用地、安阳市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文峰中路环岛内地块用地、河南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吉祥春天”商住小区地块一期工程用地、河南仁和置业有限公司出让土地、安阳市翌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办出让土地、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安阳市凯德工贸公司地块出让土地、安阳市宏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文峰东路S-2-B地块出让土地、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用地及出让土地、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美景嘉园住宅小区地块出让土地的相关批复以及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阳市水利局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批复。上述批复证实行贿人或行贿人所在公司取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2、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被告人冀彬到案证明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本案的综合证据:(一)豫国土资党文〔2009〕72号任免通知及职责证明:2009年8月12日冀彬任安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副处级,负责土地储备中心全面工作,地产交易中心由土地储备中心管理。(二)被告人冀彬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冀彬利用担任安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其监管的地产交易中心的资金864.916万元虚假支出,以进行不合理开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冀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冀彬认为其是受领导安排从地产交易中心支出钱款给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及其辩护人认为田某安排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制作虚假账目,将钱转到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又安排冀彬负责支出该笔款项,冀彬没有上述职权、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意见,经查,冀彬作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明知要将地产交易中心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违规操作,具体安排虚列开支将地产交易中心资金向测绘院和金土地价评估所转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冀彬是否受他人安排不能否定冀彬的行为与导致国家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冀彬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864.916万元转出后,除用作国土局和土地储备中心公务支出及缴纳税款,案发后又从两个单位追回部分钱款,上述款项均不属于损失的意见,经查,金土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院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地产交易中心向二单位转款后,资产的占有与控制发生改变,该款项用于国土局和土地储备中心违规费用和个人支出,被告人冀彬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造成损失,案发后有关部门追回赃款数额不应从损失中扣除。被告人冀彬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案发后已追缴赃款、挽回损失情况,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冀彬收受王某24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2014年国家审计署到冀彬所在单位审计土地出让金收支时,被告人冀彬担心被查处,才将4万元退给行贿人,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地产交易中心864.916万元资金被虚假支出既是被告人冀彬滥用职权的结果,也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对其滥用职权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冀彬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已退出了受贿款,可对其受贿罪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冀彬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安阳市纪检监察机关从金土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追缴的73.1761万元、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安阳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与测绘院追缴的96.071772万元,被告人冀彬已经退交的受贿款中的19万元均予以没收,其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和晓璞审 判 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