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费某媛与被告尹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媛,尹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377号原告:费某媛,女,194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尹某华,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费某媛与被告尹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费某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媛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费某媛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