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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费某媛与被告尹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媛,尹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377号原告:费某媛,女,194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尹某华,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费某媛与被告尹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费某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媛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费某媛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