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施学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施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溪茶园,组织机构代码:775736419。法定代表人杨成德。被执行人施学军,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学军(2015)金义商初字第07525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施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施学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星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