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2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正中与上海全麦体育休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中,上海全麦体育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510号原告:张正中,男,1950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弘立,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春,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麦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张正中与被告上海全麦体育休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张正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张正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张正中负担。审判员  陆文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