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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合肥市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180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被告:合肥市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高舜尧,负责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