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莎莎与张会丽、张金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莎莎,张会丽,张金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73号原告:王莎莎,女,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桥、刁超平(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会丽(又名司晓红),女,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南、司连合,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金凤,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莎莎与被告张会丽、张金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莎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莎莎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