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尚学与徐小军、童国菊、赵雪松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97-1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李尚学与徐小军、童国菊、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鄂0302执19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童国菊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56号1栋1单元4××号房产(产权证号:20××02)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