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柏传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232号被执行人柏传龙,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关于被执行人柏传龙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7)皖01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2017)皖01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柏传龙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01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柏传龙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陶稚果审判员 杜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