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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惠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曾友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惠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曾友平,伍冬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830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被告广州惠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沙太北路213号918A房(仅作办公用途),组织机构代码:59615238-9。法定代表人王海保,总经理。被告曾友平,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告伍冬英,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惠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曾友平、伍冬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惠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曾友平、伍冬英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惠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曾友平、伍冬英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培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