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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879王相苹与江苏欧兰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欧兰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相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兰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法定代表人:赵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相苹,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上诉人江苏欧兰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相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7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上诉人江苏欧兰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欧兰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欧兰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奕炜审判员  毕艳红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