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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盛世全与彭治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世全,彭治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769号原告:盛世全,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彭治合,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世全与被告彭治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世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世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