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盛世全与彭治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世全,彭治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769号原告:盛世全,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彭治合,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世全与被告彭治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世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世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