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邹某,女,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1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邹某依据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提出申请执行人邹某的执行申请,已超过执行期限,应驳回其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邹某申请执行时间是2017年7月3日,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某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