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字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韩忆鼎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倩,韩忆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4117号原告:张倩倩,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个体,住库尔勒市。被告:韩忆鼎,男,汉族,1960年1月10日出生,巴州物资局退休职工,住库尔勒市。原告张倩倩诉被告韩忆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倩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倩倩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