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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字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韩忆鼎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倩,韩忆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4117号原告:张倩倩,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个体,住库尔勒市。被告:韩忆鼎,男,汉族,1960年1月10日出生,巴州物资局退休职工,住库尔勒市。原告张倩倩诉被告韩忆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倩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倩倩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