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与贵州海华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贵州海华矿山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178号原告: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龙山村。法定代表人:董树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海华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60室。法定代表人:顾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与被告贵州海华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芮康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