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留群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留群,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91号申请执行人高留群,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高留群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平龙劳仲案字(2016)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留群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04执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