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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金龙、王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王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9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兵兵,男,汉族,住献县,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1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王兵兵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王兵兵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执行员  李永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