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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纽栋与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刘某某,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2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672房。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浩亮,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审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星沙大道178号华润万象汇负一层。负责人杨雄秀。上诉人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以下简称华润万家超市星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华润万家超市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二、请求被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0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明确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chinensis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华润万家超市系2016年5、6月份开始销售“冰零酒”,刘某某也是在2016年11月30日购买该产品。华润万家超市销售的“冰零酒”中玫瑰花系重瓣红玫瑰,该使用符合规定,“冰零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审法院认定华润万家超市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刘某某辩称,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请求华润万家超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涉案预包装食品“冰零酒”是普通食品,但添加了非普通食品原料玫瑰花。《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卫监督函【2009】326号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玫瑰花可用于保健食品,但不得用于普通食品。“冰零酒”是普通食品,非保健品、药品,故不能添加玫瑰花。二、涉案食品使用添加的是玫瑰花,不是重瓣玫瑰花,不符合《2010年第三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中“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的规定。三、涉案食品标示的产品标准Q/LYG0006S,《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YG0006S-2015配置果酒》(发布日期2015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5年8月20日,有效期至2018年9月10日)之1范围的要求不包含玫瑰花。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玫瑰花,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四、涉案普通食品添加了水和食用酒精,但未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的规定。原审被告华润万家超市星沙店未予陈述。刘某某在一审起诉请求:华润万家星沙店、华润万家超市共同返还刘某某购物款588元,并赔偿588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华润万家超市系华润万家星沙店的总公司。2016年11月30日,刘某某在华润万家星沙店购买了12瓶烟台鲁玥蒂亚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冰零酒”,每瓶含量300ML,单价49元/瓶,总价588元。该“冰零酒”的食品标签,标识配料包括葡萄原酒、玫瑰花等,保质期为三年。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与华润万家星沙店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华润万家星沙店所出售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玫瑰花可用作保健食品,但不得用于普通食品使用,华润万家星沙店出售的“冰零酒”不属于保健食品,不得添加玫瑰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华润万家星沙店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某某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刘某某为购买食品而支出的588元价款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华润万家星沙店应予退还,此外,华润万家星沙店还应另行赔偿十倍价款5880元。华润万家超市作为华润万家星沙店的总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某购物款588元,并赔偿5888元。二审中,华润万家超市提交了十组证据:1、烟台鲁玥蒂亚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涉案食品生产厂家在合法经营期内;2、烟台鲁玥蒂亚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拟证明涉案食品生产厂家有合法生产资格;3、检测报告,拟证明涉案“冰零酒”是质量合格的产品;4、出库单,拟证明涉案“冰零酒”中添加的系重瓣玫瑰花,且出自昆明七彩云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昆明七彩云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该公司是合法企业;6、昆明七彩云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拟证明该公司有生产资格;7、昆明七彩云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拟证明涉案玫瑰花是以重瓣玫瑰花为原料;8、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拟证明玫瑰原浆符合标准;9、七彩云花玫瑰花原浆的广告,拟证明玫瑰花原浆产自云南,系重瓣玫瑰花;10、《2010年第三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拟证明重瓣玫瑰花可以加入食品当中。刘某某质证称,对于证据1、2,认可该证据的三性;对于证据3,认为检验报告系复印件,不适用于本案的涉案产品,该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标准Q/LYG0006S-2016《配制果酒》标准是在涉案产品生产后才出台,刘某某对该份标准向山东省卫计委进行了举报;对于证据4、5,认可该证据的三性;对于证据6、7,认为玫瑰花和玫瑰花原浆不是同一物,玫瑰花原浆添加了白砂糖和蜂蜜,并非玫瑰花。依据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使用的物品都需要标明,但涉案产品未标识完全;对于证据8,认为检测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检测报告是2017年作出,但涉案产品是2016年生产并购买,并非同一批次产品,故该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证据9、认为无关联性;对于证据10,认为不能证明涉案食品使用的是重瓣玫瑰花。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核实后认为: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因与涉案产品不属于同一批次,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5、6、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与涉案产品不属于同一批次,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9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0属于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使用。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蒂亚斯冰零玫瑰酒系烟台鲁玥蒂亚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生产,该冰零酒添加的玫瑰原浆原料为重瓣玫瑰花。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2002年2月28日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玫瑰花可用作保健食品,但不得用于普通食品使用。2010年3月9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chinensis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Pru-nellavulgarisL.)、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paniculataL.)、鸡蛋花(Plume-riarubraL.cv.Acutifolia)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涉案“冰零酒”系普通食品,添加重瓣玫瑰花未违反相关规定,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润万家星沙店销售的“冰零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其主张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该“冰零酒”标签标识确有瑕疵,且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刘某某的知情权,故对于刘某某要求退还购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二、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扭栋购物款588元;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对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柳XX审 判 长  王晓虹审 判 员  张文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梦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