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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光福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393号原告:潘光福,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江河,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住所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路口东侧“中建青华苑”2楼。法定代表人:贾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诚寰,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福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光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潘光福负担。审 判 员 滕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开中书 记 员 杨秀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