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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光群与崔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群,崔付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907号原告:吴光群,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芬,女,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崔付俊,男,生于1964年5月1日,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吴光群与被告崔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光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712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群英建材厂的法人,被告多次到原告处买青砖。至2015年2月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7120元。被告称暂时无法支付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拒不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及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光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退还给原告吴光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