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学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1层、22层,组织机构代码63494635-9。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方奎、刘宾宾,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学健,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叶美钗,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学健、叶美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17314.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学健、叶美钗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莲花东区房产早已转卖。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