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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礼兴、郑天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兴,郑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陈礼兴,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郑天生,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陈礼兴与被执行人郑天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天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礼兴欠款80000元并承担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陈礼兴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处置人林引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本院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郑天生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经向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天生的相关信息;经向公安局查询,发现郑天生名下有闽G×××××、闽A×××××汽车两部;申请人表示不处置被执行人郑天生的银行账户及车辆,要求将被执行人郑天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已将被执行人郑天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回馈信息、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只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添津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丽贞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