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强勇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被执行人:强勇,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强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33元,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有居间服务费、诉讼费等共计3237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