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1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易向阳与包娜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向阳,包娜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638号原告易向阳。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包娜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向阳与被告包娜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向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向阳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娜花的起诉,系其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向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向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祥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