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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汤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徐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969号原告: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钦佩,该社区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小李庄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煜凡